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成利,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某学院,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鹤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某学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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