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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某学院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成利,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某学院,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鹤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某学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洪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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