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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顾玮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兰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璐,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远,男。
  被告:顾玮国,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第三人:上海戎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琴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一叶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梦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浩波,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曲阳路街道伊敏河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顾玮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需要和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78元,减半收取24,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839元,由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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