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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洪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XX金属有限公司、卞晓飞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洪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涛,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翔宇,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晓飞,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XX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负责人。
  被告:吴XX,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洪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晓飞、上海XX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吴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洪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俄罗斯镍47.454吨,金川镍1.4995吨;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俄罗斯镍47.454吨、金川镍1.4995吨每日每吨所获收益7,343.025元计算,自2019年6月24日起算至三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将其所有的俄罗斯镍47.454吨、金川镍1.4995吨货物存放于被告卞晓飞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昌翔路XXX号的仓库,原告向被告卞晓飞要求提货时遭到拒绝。经原告与被告卞晓飞交涉,被告卞晓飞向其出示两张由被告XX公司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显示,2019年6月21日,被告卞晓飞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货物出借给被告XX公司,约定2019年6月25日归还,被告吴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被告卞晓飞擅自出借原告的货物,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被告XX公司明知被告卞晓飞擅自出借货物仍予以收取,被告吴XX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XX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侦查,被告吴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已对被告X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吴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批准逮捕,且被告吴XX系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事实与该刑事侦查的犯罪行为具有关联关系,故本案纠纷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洪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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