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男。
被告: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8元,由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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