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203-10(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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