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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203-10(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瑞芳,女,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韦瑞芳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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