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灿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平。
原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47,894.89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47,894.89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汪俭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