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民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址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胡梅芳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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