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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德利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凤,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董事长。
  被告:杨德利,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凡,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德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2月2日,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乙方)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出借人、甲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万元,借期90天,并承诺于2018年5月5日前归还。该借款(包括本金、主张债权的费用及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杨德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当日,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2018年4月9日,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又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当日,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该笔借款。随后,双方就该笔200万元借款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该笔借款连带担保人亦为被告杨德利。约定借期60天,于2018年6月9日前归还。然而,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归还上述两笔借款。之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被告杨德利(连带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8年7月4日前归还借款600万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归还剩余200万元。乙方如未按该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自2018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此外,被告因违约造成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自愿赔偿并支付288万元。因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3.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4.被告杨德利对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德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协议》中关于“依法向合约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杨德利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原告)可向签约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根据该管辖协议,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德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德利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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