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派锐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东金旭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史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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