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林。
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筱旖,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冯雁飞。
第三人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第三人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能预交诉讼费用,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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