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浙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茂泰特种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恒旭。
原告上海浙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茂泰特种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浙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浙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82.50元,由原告上海浙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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