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第22幢CH131室。
法定代表人:季小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数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上海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数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34.23元,由原告上海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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