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乙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曹小弟。
原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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