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招成,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招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裔佼
书记员: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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