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红财,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红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红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38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7,380元,共计14,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星颂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原告为星颂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合同期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另《星颂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约定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1元。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0.75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7,38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邓红财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星颂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号及海松路60-80双号的星颂家园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高层1.11元/月/平方米。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入驻星颂家园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系系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5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9年6月30日共欠费7,3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欠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红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3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红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裔佼
书记员:钱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