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民,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与被告张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42.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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