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陈从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正晏,男,回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被告吴正晏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向本院表示尚未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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