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汪素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必书,董事长。
被申请人: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聚协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唐炯,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江阴聚协春贸易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江阴聚协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俞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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