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 煜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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