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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北京新空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空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申请人北京新空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空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3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空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3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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