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东,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朝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朝东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33,367.20元(币种下同),并支付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朝东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并获得批准,账号为:XXXXXXXX。截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133,367.2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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