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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军归还透支款165,193.01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军系其行信用卡持有人,截至2018年8月31日,李军利用该卡透支资金累计165,193.01元(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李军催款,但李军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李军住所地信息,无法向李军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且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李军其他身份信息。对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时提供的李军身份信息的真伪,亦无法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李军主体身份不明确,不具备受诉主体资格,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张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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