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军归还透支款165,193.01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军系其行信用卡持有人,截至2018年8月31日,李军利用该卡透支资金累计165,193.01元(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李军催款,但李军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李军住所地信息,无法向李军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且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李军其他身份信息。对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时提供的李军身份信息的真伪,亦无法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李军主体身份不明确,不具备受诉主体资格,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张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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