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李波系其行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5,940.05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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