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惠,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运才,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运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运才支付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0,915.18元、利息22,601.25元、违约金8,990.31元;2.判令被告梁运才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梁运才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运才向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账号为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因被告梁运才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梁运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杏花镇凤楼村委会大岭头村,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信用卡纠纷归类于借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贷款人,持卡人作为借款人,因此合同履行地即为发卡银行住所地。本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运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俞菡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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