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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甘德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德毅,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甘德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被告甘德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上班场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劳动合同亦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位于浦东新区辖区内,因此本院有权管辖。被告甘德毅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甘德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甘德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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