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主要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利锋。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雷利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额截至2019年8月18日止共计80,521.14元(人民币,以下同),并承担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雷利锋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截至2019年8月18日止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总额共计80,521.14元未给付。该卡发生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信息,无法确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且原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身份信息,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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