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伟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程,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程名下价值人民币980,296.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程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方程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金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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