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伟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标,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沈敏婕,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沈浩伦,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标、沈敏婕、沈浩伦名下价值人民币470,525.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标、沈敏婕、沈浩伦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标、沈敏婕、沈浩伦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73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金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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