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谢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刚,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宇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
上列当事人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2,151.5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刚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及该处地下车库3号地下一层266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刚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吴刚持有的被申请人上海宇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200万元)、被申请人吴刚持有的案外人上海乾寅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对应出资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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