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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上海宇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谢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刚,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宇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
  上列当事人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2,151.5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刚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及该处地下车库3号地下一层266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刚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吴刚持有的被申请人上海宇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200万元)、被申请人吴刚持有的案外人上海乾寅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对应出资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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