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峰,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李琼,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其信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4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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