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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姜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峰,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李琼,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其信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姜峰、李琼、上海亦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4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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