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永昌,男,199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史永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诉。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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