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慧慧,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周慧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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