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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周明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山,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周明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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