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文强,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一平,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夏文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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