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春,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孙伟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计3,05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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