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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杜德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德闯,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杜德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杜德闯的身份信息,明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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