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逸奇,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王逸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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