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志笑,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蔡志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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