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香玲,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薛香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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