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许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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