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冬,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贺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至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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