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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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