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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陆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云,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陆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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