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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陈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莹,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奉贤支行”)与被告陈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奉贤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被告陈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66,848.95元。(截至2019年11月1日止,被告欠原告本金234,480.36元,利息22,327.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09.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44.49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中的其他费用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后,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诉如所请。
  被告陈莹辩称,认可欠款本金,利息过高。被告陈莹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填写并签署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声明及签署”一栏载明:“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审核同意了被告的领卡申请,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XXXXXXX的信用卡。后该信用卡出现逾期,经多次催讨未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遂授权原告浦发银行奉贤支行起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和原告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均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由于涉案信用卡出现逾期,该信用卡已于2019年9月19日被冻结,冻结后该信用卡无法再透支消费,只能用于归还欠款。截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234,480.36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涉讼。
  另查明,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若原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被告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被告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被告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该领用合约还约定,被告若发生前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原告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最后已知送达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约定了滞纳金、分期业务等具体收费标准,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逾期还款额的5%,分期业务的收费标准为“自由分期/账单分期:0-0.9%/期,商场分期:0-1.3%/期,非面对面分期:0-1.52%/期,专项分期:0-0.46%/期。每月为一期,按业务分为3期、6期、12期、15期、18期、24期及36期不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月收取”。3、《现金分期业务合同》中约定,若持卡人被信用卡中心冻结账号、停卡或发生卡中心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的,无须经信用卡中心通知或催告,所有剩余未还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浦东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商场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消费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现金分期业务合同、持卡人交易记录、原告对被告的催收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持信用卡消费,理应按照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234,480.3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双方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对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多项费用叠加,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34,480.36元;
  二、被告陈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计2,651元,由被告陈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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