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红,女,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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