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家敏,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马家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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