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桑,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艳波,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牛艳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姚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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