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告潘建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泉泉
书记员: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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