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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钟肇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鉴瑾,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肇卿,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告钟肇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刘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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